济宁河道总督署之历史选择
河道总督
因为治黄河及运河这件事是比较费心费力的,和打仗一样,水患一来都是要命的。钱粮、物资、人工都要准备,必须专人管理且明确职位、品阶、工作内容、及权限。所以,设置河道总督一职,就尤为重要了。
元取直及明清大运河明朝
明成化七年(年)设河道总督(简称河督、总河),在这之前是没有的,驻扎在山东省济宁市,首任总河为工部侍郎王恕。
明初黄河为患较轻,朝廷以管理漕运的都督兼管河务。遇有洪灾,临时派遣总河大臣一员前往治理,事毕即撤,并非常设。
正德四年(年)规定以都御史(中纪委高官)充任。
嘉靖十三年(年),以都御史加工部尚书或侍郎职衔赋予更多权力。
隆庆四年(年)给都御史又加提督,从此又有了军权。
此时权力都是赋予临时派去的官员的不是给河督这个职位的。
万历五年(年)直接明确把河道总督加提督军务,赋予军权(为治安和防水贼山贼倭寇等)。
注:明朝河道总督这个职位,到明朝中后期,其权力逐渐增大到可以调兵。
历史上的济宁河道总督署清朝
清初只在山东济宁设河道总督。其原因在于济宁不仅地处枢纽,扼鲁运河之咽喉,而且“盖济为南北要衢,水陆交汇之地,人最杂,事最繁,号称难治”。
沿袭明代行政制度,于顺治元年(年)设总河一人,官阶为正二品或从一品,其职责是“统摄河道漕渠之政令,以平水土,通朝贡。漕天下利运,率以重臣,主之权尊而责亦重”。设置河道总督专官,掌管黄河、京杭大运河及永定河提防、疏浚等事。河道总督所属文职有河库道、河道、管河同知、通判等。武职有河标副将等。朝廷有时拨给河工修防银达万两之巨,决口漫溢时还另有支拨。
随着江南河务日趋紧要,黄、淮、运交汇处的清江形势严峻,康熙十六年(年)河督署短期迁往江苏清江浦。
但河南、山东黄运也是国家重点治理对象,稍有疏忽,就会造成黄溃河决,贻误漕运,康熙二十七年(年)新任河督王新命还驻济宁州,三十一年(年)靳辅再迁清江浦。
这样顺治、康熙年间,河督南北无法兼顾,运道千里,长途奔波,造成黄运两河屡现险情,悬于一线。河督本人也疲于奔命,事繁务杂,无法对河道进行综合的遥控与治理,清人毕振姬对此有明确的认识“河臣任其事,首尾千里,一淮、一漕、一河丛于身,不能兼顾”。
雍正二年(年)为提高河工效率,采取分工治理,因地制宜的原则,设副总河于济宁,专管山东、河南河务,这样就形成了南北二河督遥相呼应,相互配合的局面。在不断地实践中,清政府逐渐形成一整套河道管理体制。
雍正七年(年)将河道总督一分为三,互不统属。其中江南河道总督驻清江浦、河东河道总督驻济宁州、直隶河道总督驻天津,均为正二品大员,与地方总督职衔相同。
南河河道总督主治长江流域为主;
东河河道总督主治黄河流域为主。如果碰到同一条河的水患两督合作。
雍正八年(),设直隶河道总督(也有称之为北河总督,管辖海河水系各河及运河防治工作),归直隶总督兼领。为别于南河(江南河道总督,简称南河总督,驻节清江浦)与东河(山东河道总督,简称东河总督,驻济宁。在官方文书上,有的也称之为“河东”),所以,后人北河、东河、南河三者并称为“三河”。三河之名源于此。
至乾隆十四年(),直隶河务渐趋正轨,裁直隶总河,令直隶总督兼管河务。后来两河河道总督也逐渐被裁撤。乾隆十八年,以河道总督无地方责,授衔视巡抚。河道总督为正二品官。而且,乾隆多次下江南,在济宁居留多次,留下来的有记载故事也很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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